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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一级
时间: 2016-09-08 09:54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
 
简介
 
  为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确保各应用领域计算机系统工程质量,信息产业部从2000年开始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制度,制定并发布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为了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必须经过工信部授权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一种认证,以评定企业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的综合能力,包括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质量保证能力、技术装备、系统建设质量、人员构成与素质、经营业绩、资产状况等要素。
 
发展史
 
  1999年11月12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10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
 
  2003年4月9日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启动
 
  2003年7月1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评审规范(试行)》
 
  2004年11月12日 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五周年
 
  2009年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十周年
 
  2011年年初,部资质办经研究决定开展资质评定条件修订等有关工作
 
  2012年5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评定条件(2012年修定版)》(含实施细则)出台
 
  2013年12月26 日,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实施细则(2013年修定版)》(工信计资[2013]20号)
 
  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于今年3月份下发了《关于做好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通知表明,该资质认定在取消行政审批后,认定工作相移交给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
企业只有通过认证机构的认证,才能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等级评定条件
 
一、 一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二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企业现有二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两年。二级资质满两年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一级资质申报材料。企业由一级资质降为二级资质,其现有二级资质证书的获证时间须满6个月后,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一级资质申报材料。
 
  2.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等服务,涵盖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环节。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系统集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系统集成服务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咨询设计收入、软件开发收入、集成实施收入、运行维护收入、数据处理收入、运营服务收入等,也包括系统集成项目中销售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的收入。企业应设置明细科目对系统集成收入单独核算。营业收入是指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区分系统集成收入、其他IT类收入和非IT类收入。其他IT类收入是指与系统集成项目无关的IT类收入。非IT类收入是指与IT行业无关的收入。
 
(二) 财务状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数据应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如果是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单独列出申报企业的数据,合并的数据不作为评审依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的系统集成收入、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包括外购软件的账面净值和自主开发软件的账面净值)、政府补助等有关数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申报企业的系统集成收入数据,是指在财务报表或附注的营业收入栏目下须列示或说明系统集成收入的总额。如果企业需要列示系统集成项目中的商品销售(含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收入,则应在系统集成收入栏目下列示或说明。如果企业的系统集成收入全部来源于咨询设计、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数据处理、运营服务业务中的一项或多项,则可以在营业收入栏目下直接列示上述业务的收入金额。
 
2. 企业近三年度主业均没有出现亏损,年均净利润率不低于5%或年均净利润不少于800万元。
 
主业出现亏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出现负值。
 
  (2)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补贴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3)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企业如因战略转型、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对近三年度主业和净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可将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提交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部资质办),经部资质办认定后可视为符合利润指标条件。
 
  3. 企业固定资产中电子设备的净值不少于200万元,无形资产中软件的账面净值(包括外购软件的账面净值和自主开发软件的账面净值)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数据以企业申报资质时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准。
 
(三) 信誉
 
  1.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涂改、伪造、租用或借用资质证书参与市场活动,以及串通投标、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 资质申报的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资质初次申报、升级、换证、监督检查及变更事项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资质证书使用的不良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 业绩
 
  近三年完成的项目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内通过验收的项目。
 
  项目至少涉及三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项目实施所在地为准,如有一个实施地在境外的项目视为符合此项条件要求。
 
  企业近三年完成的不少于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及不少于100万元的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中有第三方验收测试报告(须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或有监理企业(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签署的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少于5个。
 
  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是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合同总额的比例为100%的项目。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包括咨询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集成实施费、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运营服务费,不包括软硬件购置费、自制硬件费、建筑工程费、运费和税金等。
 
  智能建筑或机房项目的土建和装修部分,电信项目的铁塔、管沟部分,测绘项目的人工采集数据部分等项目中非计算机信息系统部分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如果大于50%,则申报系统集成项目时应在合同金额中将上述部分费用扣除。
 
(五) 管理能力
 
  1. 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包括GB/T 19001-ISO9001、GJB9001、SJ/T 11235、GJB5000,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是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一个。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覆盖范围应包括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与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相关的所有部门、人员应在体系覆盖的范围内。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覆盖范围的表述应包括软件(或应用系统)开发和信息系统的集成(或设计咨询、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数据处理、运营服务)等关键词。
 
  如果申报企业的GB/T 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在其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则须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可查询到申报企业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
 
  GB/T 19001-ISO9001、SJ/T 1123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带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标志。GJB9001和GJB5000认证证书应由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颁发。
 
  连续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一年是指企业GB/T 19001-ISO9001、SJ/T 11235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当前处于有效状态,GJB9000和GJB5000证书在认证机构工作网站上当前处于有效状态,且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一年,如到期换证,新旧证书有效期的间隔时间不超过90天。
 
  2. 企业应根据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要求,通过项目启动、计划、执行、监督与控制和收尾过程组保证项目的完成,实现项目整体、范围、时间、成本、质量、人力资源、沟通、风险和采购的管理。
 
  企业应有负责项目管理的部门,有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有项目管理评价方法、项目管理知识库和项目管理工具。项目管理工具包括企业购置或自主开发的具有项目管理功能的工具。
 
  企业的项目管理制度和流程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3. 企业应配置专门的客户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有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机制。
 
  企业的客户服务制度、流程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有明确的服务响应时间,且有记录、可核查。
 
  4. 企业应建有内部基础网络环境,通过管理软件实现内部办公、财务和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应用。
 
  5. 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称可以按下表的年限作视同处理。其中技术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经历的年数,财务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经历的年数。


  财务系列职称包括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包括经济师。
 
(六) 技术实力
 
  1. 主要业务领域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项目的所属领域中合同总额列前三位的领域。
 
  项目所属领域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领域分类目录》(表1)的分类填写。
 
  表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领域分类目录



  典型项目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和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典型项目的选定方式是:
 
  (1) 按照企业主要业务领域选择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
 
  如企业主要业务领域有三个及以上,则分别选择前三个主要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第一位的项目;
 
  如主要业务领域有两个,则选择第一主要业务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两位的项目和第二主要业务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第一位的项目;
 
  如主要业务领域只有一个,则选择该领域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三位的项目。
 
  (2) 主要业务领域选择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选定后,在其余近三年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选择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合同额居前列的两个项目不能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居前列的三个项目重复)。
 
  2. 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是指企业通过对客户业务流程、业务特点的长期研究和积累,能够较好地把握客户的信息化需求,能够为客户战略和业务目标的实现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解决方案。
 
  经过登记是指企业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不含进口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持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企业持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不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共同持有的发明专利)可等同替代3个软件产品登记。企业如果使用信息技术发明专利替代软件产品登记,则企业实际持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最少应不少于10个,其中近三年登记的软件产品最少应不少于5个。
 
  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包括等同替代的发明专利)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研发投入获得的软件产品或发明专利,其中包括通过兼并或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由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但不包括企业持股或控股公司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以及通过购买或无偿转让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
 
  3. 技术带头人应具有10年及以上的行业技术背景,或发表过技术专着,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
 
  企业对软件生命周期的过程应有相应的管理方法,软件开发、测试和配置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制定相关的制度,购置或开发相应的工具。
 
  (七) 人才实力
 
  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软件测试、技术支持、运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岗位的人员。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务等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2.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工作网站公布的人员且是企业正式在职的人员人数为准。
 
  3.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应涵盖人力资源规划、招聘与配置、培训与开发、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关系管理等主要方面。
 
  企业应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一级)资质认定工作流程
 
  一级资质新申报和换证
 
  1. 申报单位向行业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 评审机构依据评定条件和评审规范,经过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环节,向申报单位出具评审报告。其中,见证评审实施单位对现场评审环节实施见证。
 
  3. 申报单位通过评审后,向注册所在地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出具推荐意见。
 
  4. 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向联合会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及推荐意见;见证评审实施单位向联合会资质办提交见证评审报告。
 
  5. 联合会资质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6. 联合会资质办将专家评审及公示结果报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工作委员会(以下称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批。
 
  7. 向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加盖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专用章的新证书(以下称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