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质量为核心,以过程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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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的规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序号 |
类别 |
交通事故 |
工伤 |
1 |
不可重复 |
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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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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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可 双 重 主 张 |
护理费 |
生活护理费 |
4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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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交通费 |
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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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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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辅助器具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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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误工费 |
停工留薪期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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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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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残疾赔偿金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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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死亡赔偿金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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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营养费 |
伤残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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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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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财产损失费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参考案例: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裁判要旨: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原告a所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与工伤的交叉赔偿问题。2013年10月23日,原告a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由此造成其身体伤害,并被认定为工伤。此时,原告a所受伤害产生了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其与王某某之间的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二是其与被告b之间的工伤赔偿法律关系。因该两个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原告a有权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就除已赔偿的医疗费以外的具体赔偿项目向被告b主张工伤赔偿。因原告a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对a与济南市b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自身所受伤害负有40%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所对应的医疗费6094.28元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未获赔偿。故该费用,原告a有权主张工伤赔偿。虽然被告b为原告a缴纳了工伤保险,但因申报工伤保险延后,导致该笔医疗费亦未能通过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报销,且被告b未举证该费用具体的报销范围,故原告a有权要求被告b赔偿该医疗费。被告b对该赔偿责任也同意承担,故对原告a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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