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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三级
时间: 2016-09-08 10:55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
三级资质
 
(一) 综合条件
 
1. 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应有明确的成立时间,在转制、更名、合并、分立等变更事项中业绩、人员、资产继承关系明确,股权关系明确。

  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四级资质的时间不少于一年是指企业现有四级资质证书的首次获证时间须满一年。从事系统集成业务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是指企业完成的首个系统集成项目的合同签订时间须满两年。上述两项时间条件满足其中之一后,企业方可向评审机构提交三级资质申报材料。
 
2. 系统集成是指从事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营维护等服务,涵盖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等环节。
 
  近三年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
  系统集成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系统集成服务各类业务所形成的收入,包括咨询设计收入、软件开发收入、集成实施收入、运行维护收入、数据处理收入、运营服务收入等,也包括系统集成项目中销售外购硬件、外购软件和自制硬件的收入。
  营业收入是指审计报告中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应区分系统集成收入、其他IT类收入和非IT类收入。其他IT类收入是指与系统集成项目无关的IT类收入。非IT类收入是指与IT行业无关的收入。
 
(二) 财务状况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财务数据应以年度审计报告的数据为依据。审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
  如果是合并财务审计报告,主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应单独列出申报企业的数据,合并的数据不作为评审依据。
  审计报告的财务报表或附注中应反映政府补助等有关数据。
 
2. 企业最近年度主业和净利润没有出现亏损。最近年度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一个自然年度。
 
主业出现亏损是指以下三种情况之一:
 
(1)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财会[2006]3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投资收益后出现负值。
 
(2)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补贴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3) 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的企业,年度利润表中营业利润加营业外收入中的政府补助后出现负值。
 
企业如因战略转型、收购兼并等重大事项对最近年度主业和净利润造成较大影响,可将有关情况的专项说明经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认后,提交到部资质办,经部资质办认定后可视为符合利润指标条件。
 
(三) 信誉
 
1.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涂改、伪造、租用或借用资质证书参与市场活动,以及串通投标、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2. 资质申报的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资质初次申报、升级、换证、监督检查及变更事项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资质证书使用的不良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 业绩
 
1. 近三年完成的项目是指企业申报资质年度之前的三个自然年度内通过验收的项目。
 
  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项目是指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占合同总额的比例为100%的项目。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费包括咨询设计费、软件开发费、集成实施费、运行维护费、数据处理费、运营服务费,不包括软硬件购置费、自制硬件费、建筑工程费、运费和税金等。
  智能建筑或机房项目的土建和装修部分,电信项目的铁塔、管沟部分,测绘项目的人工采集数据部分等项目中非计算机信息系统部分的费用占合同金额的比例如果大于50%,则申报系统集成项目时应在合同金额中将上述部分费用扣除。
 
(五) 管理能力
 
1. 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包括GB/T 19001-ISO9001、GJB9001、SJ/T 11235、GJB5000,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是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一个。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的覆盖范围应包括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与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相关的所有部门、人员应在体系覆盖的范围内。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覆盖范围的表述应包括软件(或应用系统)开发和信息系统的集成(或设计咨询、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数据处理、运营服务)等关键词。
  如果申报企业的GB/T 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包括在其母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内,则须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可查询到申报企业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
  GB/T 19001-ISO9001、SJ/T 1123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应带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标志。GJB9001和GJB5000认证证书应由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颁发。
  企业GB/T 19001-ISO9001、SJ/T 11235质量管理体系证书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工作网站上当前应处于有效状态,GJB9000和GJB5000证书在认证机构工作网站上应当前处于有效状态。
 
2. 企业应配置专门的客户服务机构和人员,有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有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机制。
 
  企业客户服务制度、流程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有明确的服务响应时间,且有记录、可核查。
 
3. 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称可以按下表的年限作视同处理。其中技术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经历的年数,财务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经历的年数。

 
(六) 技术实力
 
1. 主要业务领域是指企业近三年完成项目的所属领域中合同总额列前三位的领域。
 
  项目所属领域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领域分类目录》(表1)的分类填写。
 
2. 经过登记是指企业持有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且在有效期内(不含进口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共同持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企业持有的1个信息技术发明专利(不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专利权人共同持有的发明专利)可等同替代3个软件产品登记。企业如果使用信息技术发明专利替代软件产品登记,则企业实际持有的经过登记的软件产品数量最少应不少于2个。
  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包括等同替代的发明专利)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研发投入获得的软件产品或发明专利,其中包括通过兼并或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由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但不包括企业持股或控股公司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以及通过购买或无偿转让取得的软件产品和发明专利。
 
3. 企业的软件开发、测试和配置管理工作应配备相应的人员,制定相关的制度。
 
(七) 人才实力
 
  1.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软件测试、技术支持、运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岗位的人员。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务等与集成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2.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工作网站公布的人员且是企业正式在职的人员人数为准。
  3. 企业应有人力资源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
 
  企业人力资源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