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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系统集成资质四级
时间: 2016-09-08 10:56      来源: 未知      作者: admin      点击:
四级资质
 
1. 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是指企业股权关系明确。
 
2. 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涂改、伪造、租用或借用资质证书参与市场活动,以及串通投标、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 资质申报的不良行为是指企业在资质初次申报、升级、换证、监督检查及变更事项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资质证书使用的不良行为包括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的行为。
 
4. 质量管理体系的标准包括GB/T 19001-ISO9001、GJB9001、SJ/T 11235、GJB5000,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是上述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的一个。
 
  企业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应覆盖与系统集成业务相关的所有活动和过程,与软件开发和系统集成相关的所有部门、人员应在体系覆盖的范围内。
 
  企业应制定并发布了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且有记录、可核查。
 
5. 企业应有客户服务制度和流程,有满意度调查和投诉处理机制。

6. 企业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职称可以按下表的年限作视同处理。其中技术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经历的年数,财务负责人年限是指从事财务管理工作经历的年数。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包括项目经理资质和高级项目经理资质。
 
  财务系列职称包括会计师、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包括经济师。
 
7. 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咨询设计、软件开发、集成实施、软件测试、技术支持、运营服务、质量保证等岗位的人员。财务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务等与集成项目不直接相关的人员不包括在内。
 
8. 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管理人员资质的人数以工业和信息化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工作网站公布的人员且是企业正式在职的人员人数为准。
 
9. 企业培训计划的组织实施与考核应有记录、可核查。
 
(二) 集成三级资质、四级资质
 
1. 申报单位向注册所在地具备相应评审资格的地方级评审机构或行业级评审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 评审机构依据评定条件和评审规范,经过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环节,向申报单位出具评审报告。
 
3. 申报单位通过评审后,向注册所在地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提交申报材料和评审报告,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出具推荐意见。
 
4. 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向联合会资质办提交申报材料、评审报告及推荐意见。
 
5. 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并组织召开资质评审会。
 
6. 联合会资质办将评审结果报联合会资质工作委员会审批。
 
7. 向通过审批的单位颁发新证书。
 
(三) 资质证书的遗失补发、变更和注销
 
1. 由申请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资质认定地方机构提交申报材料。
 
2. 资质认定地方机构审核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提交联合会资质办。
 
3. 联合会资质办审查申报材料并进行审批。
 
4. 通过审批后,申请资质证书遗失补发和记载事项变更的,将补发或换发新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申请资质证书注销的,证书予以注销。